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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3.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有关方面应在信贷、土地和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特别是对符合规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要加大力度给予支持。
  4.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协调推进投资项目清理工作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明确责任,制定周密工作方案,从速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二)市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市级投资主体、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或投资控股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体、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负责清理;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这次清理工作,并会同市经委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重庆银监局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市监察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审计局、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市统计局及区县(自治县、市)统计部门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信息方面给予支持。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要在6月4日前完成,同时将清理结果和初步意见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主要内容包括:1.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2.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这次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清理结果和初步意见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市清理情况进行抽查,于6月20日前形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并于6月27日前上报国家有关部委,接受国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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