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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五)应急救援工作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周密组织,严防事故损失程度扩大。参加现场救援处置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未经指挥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六)在事故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行业应急救援预案
  本预案公布后,相关部门和行业要根据其职责分工在60日以内制定出以下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当全面、可行,明确各种状态下的处理方案和程序):
  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制定;
  特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经委牵头制定;
  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经委牵头制定;
  特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经委牵头制定;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公安厅牵头制定;
  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公安厅牵头制定;
  特大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建设厅牵头制定;
  特大铁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分别由西宁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厅牵头制定;
  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交通厅牵头制定;
  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制定;
  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旅游局牵头制定;
  特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和水库大坝运行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水利厅牵头制定;
  特大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卫生厅牵头制定;
  电力、通信、铁路、民航、学校、文化等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分别由省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各种重大社会性活动由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行署)分别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预案启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当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30人以上或一次急性中毒100人及10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二)当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或一次急性中毒50人至99人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可能继续扩大、造成严重后果,应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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