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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辖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救援物资。加强全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公民防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
  (三)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技术档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保障应急能力;加强对从业人员和救援队伍的培训,把应急方案分解到每个岗位,使每一个从业人员都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提高对付突发性灾害的应变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管理等单位要成立专业救护队伍或配备专职人员,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四、应急救援处理
  (一)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抢救人员和财产并立即组织现场急救;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以最快的方式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其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调动本地区或本部门(行业)专业救护队伍实施救援,同时快报上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事故特点和严重程度,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施救方案。
  (三)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应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请求时,立即启动本预案或相应的专业应急预案,有条不紊地实施救援。
  (四)必要时,由州(地、市)级政府(行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事故发生地局部处于紧急状态,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治安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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