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常设机构),该中心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订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
2、统一规划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培训和演习;
3、组织检查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情况,根据事故类别和行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成立专家组,建立全省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组织、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监督指导各级政府、各部门、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5、根据事故发生状态,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7、负责协调在全省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人员;
8、负责协调施救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理组工作;
9、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资料和事故调查所需的物品;
10、负责事故情况和救援信息的发布;
11、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设立施救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理组。
1、施救组按照事故类别,分别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和事故单位负责人参加。其中:
特大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施救组由省公安厅、省经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组成,省公安厅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施救组由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地方海事局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组成,省交通厅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省经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组成,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特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事故施救组由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组成,省经委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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