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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
 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正[2004]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0四年四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为有效地组织开展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迅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施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的。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快速高效。
  (二)事故发生单位自救、当地政府组织抢救和社会各界、上级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四)救援工作由专业救援队伍(人员)在自身防护完备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分工及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成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指挥部主要职责
  (1)适时发布启动和解除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制定并实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
  (4)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联系驻军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必要时,向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专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出救援请求。
  2、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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