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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5、重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办公场所等,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6、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普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制定计划,保证宣传实效。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与日常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机结合,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常识,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7、健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生事故后,按照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案,事故结案率达到90%以上。
  8、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部署,适时安排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重点)检查和督查工作,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落实。要积极支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期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二)被考核地区、部门和单位于当年7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各项指标的落实完成情况,向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一次书面报告,年度考核期满后10日内写出自查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省安委会办公室在被考核地区、部门和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四)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为40分,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满分为60分,两部分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70分(含本数)以上的为合格,95分以上的为优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的完成。
  五、其他
  每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和考核内容,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结合全省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适当调整,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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