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有关部门
省经委: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管理。
省国资委: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省公安厅:全省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省交通厅:全省公路运输、水上交通和公路施工安全管理。
省建设厅: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安全管理。
省农牧厅:全省农机系统安全管理。
省水利厅:全省水利系统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省文化厅:全省文化娱乐场所及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安全管理。
省教育厅:全省学校及教学实践活动安全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省旅游局: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管理。
青海省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
以上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工作考核范围内完成安全监管工作。
(三)中央驻青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纳入州(地、市)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主管部门年终综合生产经营考核指标的一项重要内容。
未纳入考核范围的省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同样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三、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2、工矿企业死亡人数;
3、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4、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
5、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
6、10万人死亡率;
7、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
8、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9、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10、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
2、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事项必须严格实施。
3、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本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4、组织对所辖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估,建立隐患档案,落实监控措施。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应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