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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
 《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4]6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0四年四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渤(省政府第25号令),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行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考核范围
  (一)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和建设工程等方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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