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林业主管部门对现有林地涉及省、州(地、市)、县边界的,要结合今年开展的全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工作,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地内禁止放牧。
五、在边界线上,因生产生活或行政区划调整及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需要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物的,毗邻双方政府要联合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并将界桩成果资料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单方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10米以内)设立的界线标志物(标语牌、广告牌、地名牌、指示牌)应予以清除,以避免当地群众对边界线走向产生误解。
六、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勘办发[2003]05号)的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联合检查工作是履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管理职能,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界线联合检查工作作为边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地要根据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州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通知》精神,参照省级界线联合检查办法,对本地区的县、乡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做出安排,切实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联合检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使边界线管理和联合检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边界地区出现的问题制定出得力措施,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真正做到领导分工明确,具体工作落实到位。各地民政、农牧、林业部门要认真做好边界、草原和林地林权的管理工作,凡属本地区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积极主动地负起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草原、林地的争议和纠纷,认真宣传边界管理和草原、林业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好边界地区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反馈带有纠纷性质的信息,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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