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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
 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04]7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确定我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抵押或质押的商业贷款资金;
  (二)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
  (三)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其招标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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