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教育等行业用地定额指标和土地使用的管理,防止多批多占和超定额供地。已批准新校址建设的,原校址用地收回;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专家楼、经营性招待所、饭店、代建委托经营商店、储蓄所等有偿服务设施用地,各种经营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经营性公墓以及除公益性用途以外的公路服务区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用地管理
(一)人防工程项目用地:经城市规划部门和人防管理部门确定的人防工程项目(包括单建式和结建式),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非人防工程项目用地:用于公共性地下通道等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独立式开发项目用地,一律在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建筑物地下空间用于经营性的项目用地,按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非人防工程)用地面积实行单独核算,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核算用地面积。一层建筑以建筑物建筑面积核算;多层建筑,第二层面积以第一层面积50%核算,依次递减,累计计算。
(四)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非人防工程)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属于商业经营及出售产权的项目,按评估确认地价的30%核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按年租金标准的30%收取土地年租金;其它项目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5%核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按年租金标准的15%收取土地年租金。
六、积极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可采取租赁、出让或保留划拨三年方式处置。改制企业土地资产需先行进行评估确认。国有企业资产必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集体企业资产必须由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企业净资产为负数的(含职工安置费用),可用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价款抵补,抵补后剩余部分土地收益全额收缴。
七、加强农业三项用地管理
畜禽饲养、设施农业和养殖水面用地(简称农业三项用地)占地范围,仅限在城市用地规模区外的未利用土地或一般耕地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其中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本轮土地承包期。项目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5%。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和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工作情况定期报同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