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体土地征用后出让土地使用权,确需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支付征地各项费用的,在评估确认地价中扣除征地各项费用(不含新菜田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后,余额低于评估确认地价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评估确认地价30%收取;余额高于评估确认地价30%的按余额收取。
三、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律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规划用途与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差值加上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之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确认地价与原用途剩余年期评估确认地价差值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政府批准,可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的土地储备库。破产企业原址用地收回后出让的,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二)企业因实施 “退城进郊”计划搬迁后腾出的原址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公开竞价出让,收益可以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三)在原划拨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工业项目按评估确认地价的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它项目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5%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规划用途与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差值加上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之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时,工业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它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5%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如将房地产出租或改变用途,须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或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或出让金。
(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批,住宅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它部分以有偿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