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5日)修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政发[2004]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4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增加建设用地的关系,严格控制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确保建设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二、严格执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之外,其它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应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确需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和程序。
(三)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以租赁方式供地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以外且不适合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用地,应当采取租赁方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