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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来源:
  (一)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牧民每年的缴费;
  (二)中央、省、州(地、市)、县(市、区>政府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从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资金中为特困户代交的个人缴费;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五)其它。
  第十二条 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每年每人10元。
  第十三条 农牧民个人缴费,由乡(镇)政府或财政所在每年秋粮收购征收农牧业税时或其它适当时间一次性代收。
  县(市、区)、乡(镇)合管办要与农牧民签定合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牧民家庭成员减少的,其个人当年缴费不退补,由其家庭成员继续使用。家庭成员增加的,参加下一年度合作医疗,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个人缴费和下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省级及以下财政补助资金在每年11月底前拨付到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及其它资金及时转入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牧民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
  第十五条 省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具体办法,资助农村牧区五保户、特困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对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其利息纳入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
  省卫生行政部门选择一所国有商业银行做为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银行,统一承担全省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结算、划转业务。
  县(市、区)合管办在代理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对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原则上分为家庭帐户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三部分。各部分应分别做帐,按项列支,结余基金结转下年按原项目继续使用。其比例及用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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