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青海名牌战略工作的通知
(青政[2004]2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名牌战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对于加快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完成“消除贫困、富民强省”和“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两大历史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名牌战略和创建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名牌战略,积极做好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的培育实施工作,加大对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把创名牌产品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加以落实。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先进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强化企业质量技术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实施名牌战略工作,加快发展我省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强化名牌产品的推广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推广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知名度和产品影响力。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青海省名牌产品、青海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在开展品牌广告宣传中,各有关部门在服务性收费等方面要给予减免,在技术创新、科技发展项目经费上给予优先安排。政府采购部门对经确认的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本地名牌产品。
三、为切实做好扶持青海省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工作,省财政每年对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的评审部门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用于全省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的认定、广告宣传、新闻发布等活动费用。对获得中国或青海省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为青海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由省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