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应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建立社会应急联动机制,编制和实施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及时对城市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各级政府和建设、公安、质监、交通、卫生、文化、旅游、教育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城市各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城市交通、消防、水、电、气设施和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的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安排好各种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的安全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19、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建材、化工、冶金、轻工等职业卫生危害较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机制,配备必要的专业监督和检查装备。强化对粉尘、毒物等监测工作的监察,监督企业严格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与整改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有效防止职业危害。
20、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监机构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安全评价和评估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评估等级分类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严格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得到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查处。
六、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副职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问题。要调整、充实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