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资金投入主体责任,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既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资金投入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资金投入计划,保证必要的安全资金投入。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有效做法,先在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他高危行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计人生产经营成本。具体提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14、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15、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加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在认真落实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应积极参加商业性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16、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引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安全质量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推动企业安全质量管理上等级、创水平。要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五、强化监管监察,依法规范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17、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包括放射性物质)、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和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民航、铁路、旅游、电力、通信、水利、环保、质监、农机、文化、教育等部门和行业,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危及安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同时,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