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加快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要在颁布实施《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矿山(煤矿)、危险化学品(包括放射性物质)、交通运输(含水运)、消防、建筑、旅游、水利、质监、电力、通信、铁路、民航、民爆器材等专业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成立省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省、州(地、市)、县(市)政府(行署)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三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要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同时,要开展对高危行业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检测、评估和登记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省、州(地、市)、县(市、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四级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体系。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从2004年起,省政府对各州(地)、市政府(行署)和省级有关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年终考核、公布。各地区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严格考核,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
1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建设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体系。要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秉公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12、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和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