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对未进行或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生产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竣工投产。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建设工程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在落实“三同时”审查制度的同时,逐步实行“安全通行条件评价”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及内部装修工程,应报消防监督机构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
各级审批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支撑体系
7、加快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有关法规和规章,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省政府将颁布实施《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各地区也要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8、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不断健全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关于机构设置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安全监管局商省编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经济、公安、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商务、国资、邮政、通信、旅游、林业、质监、环保、教育、文化、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依法承担管理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之间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