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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3、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到2004年底,矿山、危险化学品(包括放射性物质)、建筑、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事故得到一定的控制,全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03年下降2.5%,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持平,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以后逐年下降。到2007年,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国内中等水平。
  二、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关
  4、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的规定,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矿山企业;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核发或年检营业执照。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或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矿、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按国家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5、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在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要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生产供应基地,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今后新建煤矿设计能力必须在年产30万吨以上,对现有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扩大规模,提高质量,优化整合煤矿整体安全保障和生产能力,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煤炭资源较分散的矿区(青南地区),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生产安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符合规划布局、产业政策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现有从业单位要继续深化专项整治,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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