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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通知》(京价[医]字[2001]3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调剂用中药饮片实行政府定价,其它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 政府定价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中药饮片,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调剂处方时不得突破。
  第五条 为鼓励生产经营优质饮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优质优价等级规格(试行)》(见附件一,以下简称《优质规格》)。对符合《优质规格》优质饮片,制定公布优质饮片最高零售价格。
  第六条 政府定价散装普通饮片最高零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普通饮片最高零售价=含税平均出厂价×(1+流通差率)
  含税平均出厂价=[原药材平均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其中:流通差率见附件二;成本利润率为5%。
  第七条 散装优质饮片最高零售价格在散装普通饮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加规定的优质加价率(加价额)(见附件三)制定,计算公式为:
  优质饮片最高零售价=散装普通饮片最高零售价×(1+优质加价率)(或散装普通饮片最高零售价+优质加价额)
  第八条 小包装普通或优质饮片分别按照散装普通或优质饮片最高零售价格执行。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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