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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6日)废止(原因:执行京发改【2006】525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4]8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通知》(京价[医]字[2001]300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不得超过政府制定公布的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
  二、所有精制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非调剂用中药饮片和未列入《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调剂用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机构要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制定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
  三、中药饮片调剂中,药箅子、布袋可按实际进价收费并在结算时予以注明。包装纸、袋在销售费用中解决,不得收费。
  四、中药饮片调剂处方计价,每付总和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销售中药饮片及相关物品和包装材料,均应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单位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京价(检)字[2001]174号)中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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