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动员阶段(4月底至5月中旬)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制订本地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广泛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5月22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中旬)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的重点范围和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提出整改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问题目录。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6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本地重点挂牌督办问题目录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6月下旬至9月中旬)
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来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将本地重点污染问题的查处情况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的清理情况于7月2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1日至9月20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重点挂牌督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并接受国家联合检查组的现场检查。
(四)总结阶段(9月下旬至11月上旬)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防止污染反弹,并于2004年11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新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协调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止生产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发现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推诿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