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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城区、三峡库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要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并将解决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初次违法、污染物排放超标不严重的企业,依法限期整改、限期达标,并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要停产整顿,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在2001年、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作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书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餐饮油烟污染、道路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擅自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废旧物品等违法行为一律按照上限处罚。
  2.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不正常运行问题,畜禽养殖、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等问题。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医院和畜禽养殖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超标排污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不能正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3.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重点是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焦炭、铁合金、铬盐、碳酸锶、电解锰和造纸等重污染行业违规建设和违法排污问题,交通建设、矿山开发引发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要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在建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的要限期补办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建设或生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须治理达标后方能排放。
  4.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五小”企业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设备、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方式出台限制、阻碍环保执法的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
  三、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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