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教育收费听证会学生代表可在16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并能够真实地反映意见;
(三)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十条 听证会代表可以审阅听证会申请材料,并通过书面等方式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查阅听证会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二十一条 当次听证会的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交针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建议。
听证会代表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维护听证会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凭有效证件按听证会公告的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旁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民的申请时间顺序和旁听人数予以批准。
听证会旁听人数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于听证会召开前,向批准参加旁听的公民颁发《价格听证会公民旁听证》。公民应持《价格听证会公民旁听证》准时参加听证会旁听。
第二十四条 旁听者应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其意见、建议可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章 听证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定价权限的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制定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具体办法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制定价格的其他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范围内价格的,应当依据定价权限,参照本细则有关条款提出定价方案,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