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由听证主持人、听证会代表组成。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设立旁听席位。
第十一条 价格听证会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价格听证会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布听证会程序、听证会纪律;
(二)介绍听证会代表;
(三)维护听证会秩序;
(四)保证申请人和听证会代表应有的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时间;
(五)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申请人是指申请制定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或由经营者委托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等团体;消费者或社会团体委托的消费者组织。
第十三条 听证会代表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四条 听证会代表总人数为20人左右。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约各占三分之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适当增加代表人数。
第十五条 听证会代表可按任期分为常任代表和临时代表。
第十六条 常任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一定数量的常任代表库,在每次听证会召开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听证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或有针对性选择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人选。
常任代表实行任期制。5年一届,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为保证听证会代表的相对稳定和连续性,换届时按二分之一比例进行。
第十七条 临时代表根据每次听证会的具体内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第十八条 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或团体发工作函,经单位或团体选拔、推荐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聘请。
经营者代表由申请人推荐;消费者代表由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社会团体推荐;有关方面代表由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本部门内推荐。
第十九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