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5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0日)废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发《北京市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2004]800号)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听证工作,不断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国家计委第26号令)和《
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1998年市政府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20日起实施。
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
《细则》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处)反映。
附件:1、《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2、国家计委《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略)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1: 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