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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发《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5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0日)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发《北京市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2004]800号)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听证工作,不断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国家计委第26号令)和《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1998年市政府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20日起实施。
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细则》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处)反映。
  附件:1、《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2、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略)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1:   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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