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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十二)指使工作人员扣压上级(或新闻单位)批评当地或本单位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或新闻报道)而不作查处的;
  (十三)其他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政策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权,由各级党委、政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行使,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党政领导干部,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案(事)件进行调查,并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经党委政府批准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实施。
  (二)对其他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调查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党员村民委员会主任,由纪检机关依据调查结果给予党纪处分;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建议召开村民大会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及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农民负担问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对农民负担问题突出的地方,上级领导要与下一级党政领导谈话,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应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措施。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任用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在研究县(市、区)有关涉农收费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晋职、晋级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征求本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晋职、晋级的资格;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市、县(区)、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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