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农民死亡或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等恶性案件的;
  (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并且处理不力,导致发生干群冲突群体性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群体性事件的;
  (三)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
  (四)对因农民负担问题而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及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甚至报而不查、阻碍和干扰案件调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担任党内职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担任行政职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同时担任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制订加重农民负担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制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以及收费许可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但仍按原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以及向农民乱罚款、乱摊派的;
  (五)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提供相应服务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税费票据管理规定向农民收取税费的;
  (七)违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组织开展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类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的,擅自或超限额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
  (八)违反规定向农民多征或者重复征收农业税的;
  (九)强行要求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除法定保险外的各种保险,或者违反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
  (十)非法对农民罚款、提高罚款标准或者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收取罚款的;
  (十一)擅自改变土地承包方式、提高土地承包费的;对现有农户承包土地强行流转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