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涉农收费部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情况,作为部门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晋职、晋级、评先、评奖等资格。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各涉农收费部门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报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会同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为准则,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条 凡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下列人员,为责任追究对象: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事)件的市、县(区)、乡镇和辖区内有自然村的街道(下同)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案(事)件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有关涉农收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三)有关直接责任人员;
(四)对案(事)件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对案(事)件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和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在行政区域内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对地级以上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省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