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广东省涉及农民
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办发[2004]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加强监督检查、整治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纪案(事)件、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还存在区域不平衡、基层组织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仍时有发生。实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保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坚持常抓不懈,确保这两项制度落到实处,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4月16日
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
第二条 各级宣传、教育、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税务、财政、质监、环保、交通、公安、司法、卫生、电力、文化、农业、渔业、水利、林业及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部门(以下简称涉农收费部门),是对农村“三乱”负有专项治理责任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自觉服从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和监督,切实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