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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2007年)》的通知

  2.进一步发挥区内高校的支教作用。各高校继续抽派一定数量人员参加区直支教队到“普九”攻坚县支教,承担协助“普九”攻坚督查、免费为“普九”攻坚县的校舍建设设计图纸等任务。
  3.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各种社会力量到贫困地区举办义务教育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
  4.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学校都要积极争取港、澳、台及其它方面国际力量的援助,争取用于教育的各种国际贷款。社会各界也要积极为贫困地区教育发展争取国际援助,或做好牵线搭桥工作。
  5.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捐资助学中的积极性,发动群众依法通过自愿提供劳务等形式,支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为实现“两基”目标作贡献。
  五、“两基”攻坚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市、县政府要把“两基”攻坚列入重要日程,实行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主席、市长、县长亲自抓,负总责。
  自治区、市、县都要成立“两基”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席、市长、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的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政府副秘书长和教育厅厅长、局长任副组长,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农业、科技、西部开发办、扶贫开发办等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两基”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教育厅(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人员由教育、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办等部门派员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的“两基”攻坚工作规划,在自治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拟定本地“两基”攻坚方案、年度计划,将经费、任务、建设质量等工作指标分解到攻坚县和乡镇;指导各攻坚县做好实施规划;定期研究攻坚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两基”攻坚的检查,确保我区的“两基”攻坚任务顺利完成。
  (二)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明确责任,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
  1.教育行政部门在“两基”目标实现前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本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指导做好“两基”攻坚规划的实施工作。分管领导要切实指导“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加强教育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各攻坚县的工作进展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研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具体措施。
  2.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两基”攻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用于攻坚工作,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的指导和管理。
  3.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框架要求,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攻坚工作,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自治区西部开发办在研究西部开发年度建设任务时,要充分考虑“两基”攻坚的需要,将“两基”攻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
  (三)建立“两基”攻坚目标责任制。
  1.层层建立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要签订“两基”攻坚责任书,确定在普及程度、师资配备、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教育质量、学校管理、项目实施等方面“两基”攻坚目标责任,明确市长、县长、乡(镇)长、村民委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控制学生辍学工作,县长、乡镇长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对辖区内控辍负总责,教育局长、校长是教育系统内部控辍第一责任人。要把“两基”攻坚和控辍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校长政绩的重要指标,与年终考核挂钩。
  2.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财[2004]3号)文的要求,严格实行“两基”攻坚工程项目招标制、项目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所有的工程计划和建设情况都要张榜公布,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各级“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对于群众举报要及时查实,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督导检查。
  1.大力加强对“两基”攻坚的督查工作。重点督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情况,“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机制的落实情况,“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每年度的督查结果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可向社会发表公报。
  2.评估验收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禁弄虚作假。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两基”攻坚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评估、验收和复查,每年通报一次。对于故意制造假象、欺蒙检查和不按程序、标准进行检查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追究。对资金使用效益高、其他配套措施和相应资金及时到位、开工率、竣工率、优质率高并按时完成“两基”任务的县,经评估验收,在今后的项目安排、资金投入、装备调拨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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