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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2007年)》的通知

  7.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负责协商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扩大校舍建设和学校勤工俭学及实习用地,负责动员群众以捐工等方式支持“普九”攻坚工作。
  (三)认真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
  1.认真进行寄宿制学校的布局规划,解决当前制约我区普及义务教育的“瓶颈”问题,适应当地未来基础教育发展的长远需要。要考虑“普九”攻坚的需要,优先安排在人口较多、“普九”程度低的乡镇建校;优先考虑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人口集中趋势明显的地方建校;统筹各有关项目,凡是其他项目已经或准备新建和改扩建学校的地方应考虑将现有项目做好,不再安排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根据当地的人口出生状况、目前小学毕业生的人数和初中招生人数确定新建寄宿制学校的时间和规模;结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各攻坚县在选点规划时必须在保证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新建寄宿制学校的办学效益。
  2.中央、自治区、市、县用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资金,鉴于建设需求大于所能筹措的经费这一现实,实际安排使用的级序是:首先是考虑新增初中生必需的教室、宿舍、食堂;其次是考虑学校短缺的学生宿舍、食堂;第三是考虑现有的学生宿舍危房;第四是考虑大班额学校所需增加的教室;最后是考虑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图书阅览室等。
  3.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财[2004]3号)文的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自治区制订相应的实施管理规定和办法,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的立项申报、计划下达、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以及资金拨付、检查验收的管理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各攻坚县在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的同时,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细则。
  (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
  1.分担资助责任。对于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在国家出资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同时,自治区、市出资负责免杂费,市、县出资负责补助生活困难寄宿制学生生活费。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2004年至2006年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3]42号)规定,自治区、市每年将继续拨出专款,用于补助攻坚县举办的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规划增加的自治区办寄宿制民族班学生所需的生活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各负担50%。各市、县自行规划增设的寄宿制民族班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负责。
  3.广泛开展捐资助学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文精神,成立自治区助学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负责捐资助学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立捐赠中心,接受社会各界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和物资捐赠。自治区、市和各攻坚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一帮一”、“结对子”、“手拉手”、“献爱心”等形式,捐资助学。落实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校长管理能力和教师业务水平。
  1.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新颁布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在核定编制限额内,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择优录用普通高校、中师应届毕业生,优先录用有实际教学经验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方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超编学校教师原则上应调整充实到缺编的边远贫困地区学校任教,持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教师到农村任教可不转户口。
  2.提高“两基”攻坚县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到2007年,“两基”攻坚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推动“两基”攻坚县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不断提高其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两基”攻坚县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十分之一的中小学教师进行市级骨干培训,组织“两基”攻坚县百分之一的中小学教师进行自治区级骨干培训。
  3.“两基”攻坚县所在市负责完成新任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所有小学校长在职提高培训。组织“两基”攻坚县十分之一的中小学校长进行自治区级骨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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