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攻坚县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普及义务教育标准和评估验收奖励暂行办法》(桂教[1995]008号)规定,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室等建设,使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学设备、图书等分别达到“普九”标准要求。
四、“两基”攻坚的措施
(一)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在“两基”攻坚中的责任。
1.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保“普九”攻坚任务完成。自治区负责制订全区攻坚规划,把握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工作;地级市负责督促攻坚县实施攻坚规划,按验收标准对攻坚县逐项进行工作部署与检查;攻坚县负责攻坚规划实施,确保按计划按质按量做好建设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达标验收。
2.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自治区统筹安排财力,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编按时足额发放。各县要合理安排预算,按编制内实有教职工人数按时足额核拨人员经费。安排使用好中央下达的教职工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地级市不得留用,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教职工工资发放,在年初下达到县。
3.县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各县要认真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我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的通知》(桂财教[2002]56号),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并按标准拨付经费。对实行“一费制”的学校,县级财政要补足其公用经费缺口。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要根据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要全额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剂资金。同时,各县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4.市、县要确保校舍安全,加大农村初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确保“两基”攻坚县各项工程配套资金到位和工程实施的质量。
(二)积极筹措“普九”攻坚所需经费,明确使用范围。
1.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8.02665亿元。其中“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2004—2005年资金1.26亿元,“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资金6亿元,2003年“农村现代远程教育项目”试点资金0.76665亿元。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补助学校教学、学生宿舍等基建项目和实施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建设。
2.自治区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3亿元。其中2004--2007年,自治区本级财政新增的教育经费,扣除增人增资外,全部用于“普九”攻坚(约2.25亿元);2004 2007年从自治区民族机动费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普九”攻坚;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经费2004年安排500万元,2005—2007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普九”攻坚。自治区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途:30%用于补助寄宿制学校基本建设,30%用于免除贫困生杂费,20%用于补助攻坚县实施现代远程教育项目,10%用于补助攻坚县培训师资,10%用于补助攻坚县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及图书。
3.已正式启动的《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的世界银行/英国政府赠款2.5928亿元经费中,将2004--2007年度安排的经费用于18个项目县的教育专项建设。
4.中央和自治区新增扶贫资金(不含以工代赈资金)的30%用于“普九”攻坚。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12号)规定,每年安排的新增扶贫资金,要有30%的比例用于支持贫困村义务教育事业。在引进国内外帮扶资金时,要把“普九”攻坚作为重要的扶持内容。
5.各市要确保每年新增的教育事业费(以2002年为基数),扣除增人增资外,60%以上用于本市所属攻坚县的“普九”攻坚;确保每年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60%以上用于“普九”攻坚。市级财政按上述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20%用于补助攻坚县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20%用于补助攻坚县免除贫困生杂费,20%用于补助攻坚县贫困寄宿生生活费,20%用于补助攻坚县实施现代远程教育项目,20%用于补助攻坚县培训师资。
6.各攻坚县要切实承担起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责任,确保攻坚目标的如期实现。保证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含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专项转移支付)的65%主要用于“普九”攻坚;每年财政新增的教育事业费(以2002年为基数)扣除增人增资外,全部用于“普九”攻坚。县级财政筹措的经费,一是用于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包括危房改造;二是用于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三是用于扫盲;四是用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及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