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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狂犬病是国家法定报告管理的乙类传染病,至今没有特效治疗方法,人一旦发病,死亡率为10O%。我区是狂犬病高发区,近年来,狂犬病疫情呈上升趋势,发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已成为全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据统计,2003年,全区共发生狂犬病495例,发病数是上年的2.39倍。造成狂犬病疫情上升的原因主要是:城乡养犬逐年增多,违章放养现象普遍;犬只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犬只管理失控,犬免疫接种率下降;群众对狂犬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被犬咬伤的患者未正确地处理伤口和采取接种狂犬病疫苗的措施等。为尽快遏制狂犬病疫情在我区的上升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共同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贯彻力度。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犬只的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注射、病人的抢救治疗和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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