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和知识更新培训。定期组织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学习
宪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资源环保、产品质量、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库”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信息库建设。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恪守诚信原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树立遵纪守法、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六、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氛围
18、优化政务环境。自治区成立民营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各级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下移,以服务公示和限时办结为突破口,保证领导力量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地推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重大项目招投标必须向社会公示。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首办部门负责制。公安、外事部门对民营企业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出国指导、办理证照等服务。
修改、废止或调整现行各种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全面清理对各类企业的收费、年检等事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自治区部门不得再设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制定和规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城管等市场执法行为准则,严格职业准入条件。自治区投资投诉中心,负责受理侵害各类企业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对重大投资项目涉及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典型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坚决查处破坏我区投资环境的案件和违规人员,实行限时反馈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投资投诉中心不定期地组织各类企业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建立重大政策征询预告制度和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价格政策、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政务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