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加快培育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利用区外产权交易市场,为我区企业资产重组和招商引资开辟常设的、有效的交易平台。
15、在建设用地(用海)方面给予支持。对民间资本投资工业、采矿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用地(用海),实行与其他投资主体相同的政策。凡进入我区规划管理的各类园区的民营企业,以租赁方式用地的,实行自治区公示的最高限价;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给予地价优惠。民营企业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的,其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获得。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
民营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按自治区、市管理权限调剂安排。在征地拆迁方面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民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涉及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标准收取。
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建设非盈利性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公益性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按自愿、依法的原则,允许以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兴办企业,联合办校;允许以出租为目的建厂房、教学楼和外来员工宿舍及学生公寓等。
五、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素质
16、引导民营企业坚持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提高竞争力。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为公司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推动民营企业向以产权为纽带、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方向发展。建立完善人才、成果和专利信息网络,为民营企业提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的服务平合。引导民营企业发展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其他企业间的联合协作,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拓展市场。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标准化的质量基础工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广泛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条件的企业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CMM、CE、FDA、UL、COS等国际标准认证。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提供科技信息咨询和理财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