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鼓励和扶持特殊群体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及相关税项。
四、在财税、信贷、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11、加强财税的扶持力度。坚决贯彻公共财政和国民待遇原则,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经济发展资金和税收政策,在扶持对象上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支持条件的都一视同仁。自治区每年安排扶持中小(民营)企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各市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上述项目的建设。积极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国家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资金、科技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对新办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民营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科研机构转制为民营企业的科研院所,从其转制之日起,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执行。
12、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多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每年用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担保额度,应占当年担保总额的5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股份制或会员制等形式的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积极探索企业间自愿组织互助基金会等互保联保形式。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对民营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根据民营企业成长特点,建立健全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完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发新的信贷品种,积极为民营企业服务。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质)押取得贷款;允许民营企业以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民营企业购买或兼并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和资金融通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银行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