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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民营企业出资创建或与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设的工业性试验基地、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农产品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除可获得国家、自治区的资金支持外,由企业所在市按国家或自治区对该项目支持资金的比例,对项目资金缺口部分予以支持。
  6、支持发展优势传统制造业。积极引导区内外民间资本购并国有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提升我区传统产业。自治区每年将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用于民营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岗位、就业服务、技能与创业培训等补贴。
  7、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和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各级政府安排的涉农扶持资金要进一步整合和集中使用,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营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给予同等支持。
  引导农产品加工民营企业向科工贸一体化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鼓励发展各类民营经销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进一步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在全国农产品绿色通道尚未建成以前,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非重点县贫困村建立原料生产(或加工)基地,以及直接带动贫困农户发展农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发给区域性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
  8、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的流通型民营企业,以及进入各类园区、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鼓励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深加工产品扩大出口。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进入出口加工贸易区。民营企业在出口退税、产品认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参加国内外展销洽谈活动的摊位分配上,与其它出口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外贸发展基金要向促进农产品出口倾斜。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资办厂和参与国际工程承包。
  9、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从2004年7月起,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和国家免检的产品,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所在市人民政府分别再给予不低于上述奖额50%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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