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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民间资本可出资参股组建投资公司及风险投资机构。允许民间资本按有关规定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创办金融机构,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电信、教育、卫生、旅游、社会中介、文化娱乐及全民体育健身等社会事业。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通过向民间资本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等形式,形成国有资本退出的新通道。
  鼓励民间资本收购地方铁路、交通设施、城市设施的经营权。对政府投资建成运营并有收益的地方铁路、公路、城市设施等,将其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拍卖,加快资金回收投入新项目建设。
  4、放宽注册登记。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的,允许其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以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凡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放宽到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受限制,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简化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自治区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向社会挂牌公示。对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涉及前置审批的,除重污染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按前置审批的规定申办相关手续。
  三、对鼓励类产业和领域给予扶持
  5、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及社会人员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可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民营企业的科研院所,可从1992年以来的净资产中划出15%作为股份,奖励给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鼓励民营企业申报科研项目。对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经费资助的项目,企业所在市也应视本级财力状况给予资金支持。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其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3%以上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专利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60%以上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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