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2004年4月22日 桂发[2004]1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1、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作了全面阐述。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我区社会生产力,增强发展后劲,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破除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障碍和政策制约,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
2、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把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并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工作重点,努力营造民营经济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权益上有保障的良好发展氛围,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平等竞争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放宽市场准入
3、放宽投资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和所有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进入。民间资本投资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非限制类项目,不需要政府审批。
开放基础设施的投资领域。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道路、站场、港口、垃圾及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以及企业铁路专线、地方铁路支线、辖区内城际铁路线等城市设施,民间资本可通过投标取得建设或经营权。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高科技领域及优势传统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出口加工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