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产权转让。向区内外其他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可以采用划拨方式进行。采用划拨方式以外的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少于两个购买者参与竞拍,不足两个购买者参与竞拍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或其它方式转让。转让价格以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后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市场决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管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设立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资本运营机构负责监缴管理。产权转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改制企业职工,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障费用、欠发工资、医药费等。剩余收益用于投资其它优势企业和重点产业。
五、做好职工安置
在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过程中,要切实加快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职职工,由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经济补偿金后即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中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可纳入再就业工程管理;对符合国家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可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离退休人员由企业移交当地社区统一管理。职工安置资金主要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变现后所得收入、国有资本减持和产权转让收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每年收取的利润和红利以及财政安排的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建立产权交易市场
2004年内建立起自治区级和若干市级统一、开放、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并与上海、北京、广东等发达省市产权交易市场联网运作。
七、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在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过程中,既要充分利用国家相关金融政策依法化解历史债务,又要严格防止逃废金融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市、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区直有关部门要起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帮助所属企业按期完成改制任务。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负责区直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当地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各有关部门必须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并于2004年6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