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
(桂发[2004]17号 2004年4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工业化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我区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积极推行股份制等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我区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只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各类投资者都可参股或控股国有企业。
二、主要目标
到2005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程序
(一)方案审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改变原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产权改革方案。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方案可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产权改革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所辖企业的产权改革方案由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审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经委备案。
(二)清产核资。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企业国有产权改革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财务审计。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四)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业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