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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二、按照《规划》要求,加快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编制与设计,要严格按照《规划》中明确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相关法规、规定和文件等要求,认真核实本地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现状,科学论证项目建设规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择优选择有国家甲级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任务;通过工艺方案筛选,确保采用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项目《可研报告》务于2004年6月15日前报省环保局、省发改委。
  (二)尽快落实厂址、建设用地、配套资金等建设条件,择优选择项目业主单位。
各市人民政府务必于2004年5月15日前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单位必须具备环保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和相应资金实力。各地要尽快落实厂址、建设用地和地方配套资金,对安排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各地政府必须明确由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做到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要充分利用特许经营权等手段,保证处置设施长期稳定发挥作用,防止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低水平、无序竞争,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保证处置设施充分发挥效益。
  (三)切实落实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收费及产业化政策。
  各地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文件)的要求,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快危险废物处置的产业化进程。符合综合利用条件的处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同时,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置,保证废物处置设施发挥效益。
  (四)各市上报项目《可研报告》时必须附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土地使用证明,项目业主单位,有关收费的政策及各市计委、环保部门文件。
  (五)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是一项特殊的治理项目,技术性要求高,管理要求严。为保证项目建成后的正常运行及防止二次污染,各市(地)应认真做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于2004年6月1日前报省环保局。“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环保局审查提出意见,由省发改委审批;“城市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保局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经省环保局审查提出意见,由省发改委审批。  三、《规划》项目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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