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精神,抓紧实施《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
《规划》),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已对我省各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进行了前期安排布置,目前多数市正积极着手落实,为保证我省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与分工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紧迫性,
《规划》中提出了2006年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的目标和实施原则。按照
《规划》的有关要求:我省将在太原市建设一座全省危险废物和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模8.5万吨/年,总投资26600万元;在其他10个市各建设一座辐射所辖区内所有县城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总建设规模为52吨/天。总投资10060万元。以上项目国家按单位能力投资标准安排60%国债,要求地方配套40%,2004年国家先期安排20亿元将对前期工作到位、工艺技术条件成熟、具有示范作用、配套条件落实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组织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是建立我省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体系、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受到了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各市(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投资的大好机遇、有效解决我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滞后、基础设施能力建设不足的状况。由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计委、环保、财政、建设、物价、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