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加强对农村药品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村居民用药安全。
物价部门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专家小组要经常深入试点县(市),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帮助解决疑难问题。要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总结新型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评价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基线调查。
各市要按照试点工作启动会的要求,组织开展基线调查,全面掌握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和利用、疾病经济负担、卫生服务可及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状况、药品购销运营、农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医疗意愿等有关情况,为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新型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并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组审批。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的制定必须考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特色和特点,即考虑合作医疗的自主性与互助性,强调农民自愿参加;考虑农村经济基础和农民承受能力,强调各级政府的资金扶持和引导;考虑统筹资金的有限性和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强调主要保大病、适当保小病;考虑统筹资金抗风险和有效监管的需要,强调以县为统筹单位,以提高新型合作医疗的互助共济能力;考虑农村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强调合作医疗要与医疗救助和扶贫开发相结合;考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强调起步阶段政府的组织、引导和监管。
(三)落实诊疗规范和有关制度。
试点县制订转诊规范,明确转诊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并不断规范逐级转诊与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依照《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指导目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县新型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并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加大入保农民的监督力度,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