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机构。
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试点方案的制订、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信息收集、日常管理等工作,人员编制内部调剂解决。
(三)经办机构。
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乡(镇)一级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相关机构办理。经办人员一般按县(市)6—8人,乡(镇)2—3人配备,人员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四)政府与部门职责。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重点研究和探索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科学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同时积极推进当地农村卫生的改革与发展。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山西省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办法》,建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重点解决农村五保户、军烈属和贫困家庭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困难。
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组织制订新型合作基金管理、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
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协助筹资管理,监督资金使用。
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方案,将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与文化下乡结合起来,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要开辟公益宣传版块,开展连续性、滚动式宣传。
教育部门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农村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内容,鼓励学生参加新型合作医疗。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确定。
计划、扶贫部门从2004年开始,重点支持试点县(市)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提高农村卫生整体服务能力,确保新型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人口计生部门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和相关知识纳入对育龄人群的宣传内容,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发动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试点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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