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山西省农村卫生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
 山西省农村卫生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制定的《山西省农村卫生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

  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结合我省试点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
  总目标:到201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不断提高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试点工作目标:2003年全省选择15个县(市)(襄汾、河津、潞城、沁源、大同、左云、文水、平定、泽州、河曲、怀仁、阳曲、娄烦、寿阳、榆社)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4年原则上不再扩大试点。主要工作目标是:在15个试点县(市)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实现“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总目标积累经验。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研究和建立适应我省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试点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积极探索,稳步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组”,负责制订全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地的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试点县(市)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当地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