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时间及工作安排
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共分四个阶段。各级政府要认真把握各个阶段的整治重点,并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报告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一)准备动员阶段(2004年4月下旬—5月中旬)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成立领导组,并将有关情况在5月15日前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5月中旬—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土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改正。确定挂牌督办名单,于6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督办名单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阶段工作重点:
1、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畜禽养殖业专项检查。
检查重点:基本情况(数量、规模等)、设施运行情况、运行费用(收费)保障、处理能力匹配、纳污管网匹配、超标排污、排污费征收、日常监管、在线监控等情况。对农村生产环境、农民增收的影响,有关政策意见等。
各市在5月25日前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2、对重点行业(焦化、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铁合金、铬盐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重点: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转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提出专项检查报告。各市于6月20日前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三)全面整治阶段(6月下旬—8月下旬)
各地人民政府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于7月20日前上报本辖区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基层人民政府“土政策”、“土规定”的清理情况。
阶段工作重点:
1、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专项检查。
检查重点:基层人民政府印发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实际做法、限制执法时间和次数的规定、检查需要事先报批的规定、要提前申请的规定、挂牌保护限制执法的规定、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协议收费的纪要等。
各市于7月20日前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项检查。
主要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各市于8月20日前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下旬—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