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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设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牛仁亮 副省长
  副组长:李福龙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树静 省环保局局长
  成 员:令政策 省发改委主任
      蔡 衡 省经委副主任
      黄福莲 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副主任
      石清礼 省工商局副局长
      王华善 省司法厅副厅长
      唐 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四龙 省环保局副局长
      廉兴有 省公安厅副厅长
      崔吉峰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
  办公室主任:刘四龙(兼);副主任:王景龙(省环保局助理巡视员)。
  办公室电话:0351—6371085;传真:0351—6371081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改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地方,不得安排投资计划。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违反环保法规行政处分办法》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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